上下班期间受非机动车或者意外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但是上下班期间受到非机动车伤害等其他意外性事故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法律未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各个法院的判决也不一样。
有的法院从公平角度认为:要是只因为是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机动车事故伤害而造成较大伤害的,那么这样职工就要自认倒霉了?现实生活中,非机动车伤害程度已与机动车无异,结合种种情况应当按照机动车认定。除此之外,还有“火车、地铁、轻轨撞人工伤认定案”的事件,在上下班途中被这类交通工具撞伤,能否认定为工伤呢?地铁、轻轨等新型交通工具是否属“机动车”?这是个法律空白。随着交通的快速发展,必须对此进行关注。能否将地铁、轻轨认定为“机动车”,是工伤认定的必要条件。但是我国对“机动车”的解释只有《道路交通安全法》做出过相关规定,其他的规范性文件均未有过解释。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所界定的“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显然火车、地铁、轻轨均不在“道路”行驶,似乎仅此一条就可将火车、地铁、轻轨列为“非机动车”,而不予工伤认定。但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调整的道路仅是公路等路面交通,其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并不冲突,两者均是并行不悖的机动车。既然目前尚无其他法律规定火车、地铁、轻轨等为“非机动车”,所以职工在上下班途中遭遇这类交通工具伤害,同样符合“受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工伤认定情形。
有的法院从法律本身出发认为:《工伤保险条例》有明确的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是工伤,没有将非机动车等其他意外伤害列为工伤,同时,最近关于《工伤保险条例》修改稿也没有关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机动车事故等其他意外事故的伤害的是否工伤也没有一个明确定论,所以很多法院实践中认定为非工伤。例如,下班途中经过大厦安全通道,受到意外伤害骨折的案例,这种情况一般以大厦管理人未尽到管理职责为由诉讼风险比较低,但是一般来说受害者也会有一定责任,所以赔偿数额可能达不到理想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