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的生效条件是什么?

 

        遗嘱生效既要满足实质要件,又要满足形式要件。二者缺一不可。
       (一)遗嘱生效的实质要件
        1、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具有遗嘱能力。遗嘱能力,又称为遗嘱处分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设立遗嘱、依法自由处分自己财产的资格。在我国继承法上,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不具有遗嘱能力,其所立遗嘱无效。
        2、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立遗嘱是遗嘱人按自己的意愿处分自己身后财产的法律行为,因此应当是遗嘱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因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不可能反映遗嘱人的真实意思,所以无效。
        3、遗嘱的内容合法。合法包括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尤其是,遗嘱不得取消或减少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必要份额。
       (二)遗嘱生效的形式要件
遗嘱属于要式法律行为,其必须满足法定的形式要件才能生效。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遗嘱的形式有五种: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
        1、公证遗嘱。公证遗嘱是经过国家公证机关办理了公证手续的遗嘱。在办理公证遗嘱时,遗嘱人必须亲自到有管辖权的公证机关或者请公证人员到场办理遗嘱公证,不能委托他人办理。
        2、自书遗嘱。自书遗嘱是由遗嘱人亲自书写的遗嘱。自书遗嘱,应当由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的全部内容,签名,并注明年、月、日。如果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也可以按自书遗嘱对待。对于自书遗嘱的书立在文字上也要求精确,对于模糊的,无法确定的语言,最终会导致,虽立遗嘱,但无法执行。
        3、代书遗嘱。代书遗嘱是指由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代书遗嘱应当由遗嘱人指定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代书人只是遗嘱人口授遗嘱的文字记录者,不得篡改或修正遗嘱人的意思。代书人在书写完遗嘱后,应当向遗嘱人宣读遗嘱,遗嘱人认定无误后,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并注明年、月、日。律师也可以做为遗嘱见证人为当事人进行遗嘱见证。
        4.录音遗嘱。录音遗嘱是以录音形式制作的口述遗嘱。录音带、录像带容易被剪辑、伪造。所以,为了确保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录音遗嘱应当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5、口头遗嘱。口头遗嘱是指由遗嘱人口头表述的而不以任何方式记载的遗嘱。口头遗嘱只能在危急情况下采用。所谓的危急情况,一般是指遗嘱人生命垂危、在战争中或发生意外灾害,随时都有生命危险,而来不及或无条件设立其他形式遗嘱的情况。口头遗嘱必须要有至少两个见证人在场见证。在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创建时间:2022-05-05 1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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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英华律师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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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英华律师,民商律师网主办律师,民商法学研究生,北京市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15年律师执业经历,办理大量的民商事调解及诉讼案件。主要业务领域:婚姻家庭纠纷、析产继承纠纷、房产纠纷、各类合同纠纷案件、企业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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